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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救济费支付:法律适用与程序规范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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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756人看过
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6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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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聚焦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围绕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支付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剖析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同时考量一审程序的合法性,旨在为同类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劳动争议中的救济费支付:法律适用与程序规范之辩

劳动争议领域,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支付问题一直是颇具争议的实务痛点。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在法律适用和程序规范上存在诸多复杂之处。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主要有两个。其一,一审判决桂林某有限公司支付救济费是否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用人单位负责,且相关规范性文件经过有效性审查才可作为判决说理依据,桂人社发(2015)3号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后对参保人员直系亲属不再发救济费。被上诉人则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及桂劳社发〔2009〕90号通知等规定,主张企业应对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进行供养补助。从法理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未明确规定企业给付因病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同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争议。其二,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变更主审法官,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将依职权收集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则认为一审根据申请更换主审法官后通知当事人,程序合法。

在司法实践中突破这些难点,需要承办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证据分析能力。在证据链方面,上诉人提交信件截图及通话录音,拟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该厅工作人员均回复其代理人何小艳,确认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但法院认为该组材料系对法律及相关文件的理解与适用,不属于证据范畴,不予采纳。这提示律师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和要求。在当地裁判尺度把握上,承办律师需要深入研究当地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了解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倾向。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各方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如被上诉人主张企业应支付救济费,就需要提供支持其观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证据。

该类案件在法院裁判时,会综合考量多个因素。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支付救济费的责任,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会进行细致审查。在自由裁量权边界方面,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作出判决。对于同类案件,本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与借鉴意义。用人单位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劳动争议中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支付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家属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自身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劳动者及其家属在维权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依据的准确适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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