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可仅仅过了几天,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某建设公司诉求是判令其无需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称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所以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被告缪X某则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证据方面,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能证明他的工作经历。公司向缪X某支付工资的记录,显示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而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另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秉持审慎态度。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某建设公司应对其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公司主张的“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有社保参保单位印证,且公司在其入职时未对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提出异议,现在说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且工资支付记录显示缪X某不存在无故缺勤,该解除事由无事实和制度依据。“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其制定,在缪X某不认可的情况下,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因此,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判决结果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案子由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代理。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自2017年踏上法律之路后,一直专注于劳动纠纷等法律领域。她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还担任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汇业建工委委员。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好关键证据,比如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同时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的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进行专业的庭审抗辩,最终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她在劳动纠纷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出色的办案成果,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类似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提供了有效的维权思路。相信在未来,朱秀芳律师会继续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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