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起案件中,原告邓某主张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某称被违规辞退,公司则称其系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审、二审均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法院。被告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已完成劳动关系确认,看似即将获得经济补偿。刘伟律师代理公司出庭,主要抗辩仲裁时效已过,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一年,原告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庭审中,刘伟律师清晰指出时效起算点,强调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法院认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起案件,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UI设计。公司辩称刘某属于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欠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被告公司的初始困境是难以证明刘某不属于公司员工。刘伟律师代理刘某出庭,通过某招聘软件招聘单、工作地点、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行政人员工作安排等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庭审中,针对公司“第三方合作团队”的抗辩,刘伟律师逐一举证反驳。仲裁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部分加班费,驳回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
第三起案件,申请人杨某于2019年12月30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28日,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被告公司以杨某曾出具个人申请放弃社保抗辩,还主张2021年部分年假已过一年仲裁时效。刘伟律师代理杨某出庭,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放弃无效,锁定被迫解除理由获赔经济补偿;精准援引失业保险条例,为杨某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仲裁院裁决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驳回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请求。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关注仲裁时效,在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合理抗辩;二是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或反驳劳动关系等关键事实;三是准确适用法律,对法律条文进行精准解读和运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