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8日,郎某入职某塑磁科技公司担任品管系操作工,按小时计酬。双方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2023年11月7日,郎某称在公司食堂扭伤左脚,12月27日与公司就受伤及工作安排沟通后,自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考勤记录记为“旷工”。随后,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郎某主张自入职至2023年9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差额62,199.17元,公司虽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但该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存疑;郎某称公司以“脚受伤不方便、订单少”为由让其回家,属于违法辞退,需证明公司并未作出解除决定,是郎某自行缺勤;郎某主张加班费及2023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公司需证明按小时计酬合法且不低于最低工资;郎某提供“2023年(年末)花红计算清单”主张年终奖,公司需证明年终奖并非法定或约定义务。
魏艳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律师主张临时用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该协议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仲裁委采纳该意见,认定该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协议签订日期晚于用工之日,公司仍需承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协议签订之日的二倍工资责任,最终二倍工资差额仅计算约3.5个月,金额12,743.42元,较员工主张减损近5万元。
在违法解除赔偿金方面,律师提交考勤记录,证明郎某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录为“旷工”。针对郎某提交的录音,指出录音中公司方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仲裁委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向郎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认定用工关系因郎某自行缺勤而终止,驳回赔偿金请求。
对于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双方约定23元/小时,远高于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在职期间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仲裁委驳回加班费及工资差额请求。年终奖部分,律师承认应发但金额有限,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425元,避免了更大的赔偿风险。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2,743.42元、2023年年终奖2,425元,合计15,168.42元,驳回郎某其他仲裁请求。
魏艳梅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在于,优先核查合同性质相关证据,判断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次,注重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员工的出勤情况;最后,对于各项费用的主张,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或反驳。通过这些方法,魏律师在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精准把握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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