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仲裁时效成企业“护身符”
邓先生主张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8月,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出庭,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
从民事层面看,邓先生的诉求基于劳动关系和相关法律规定,但他时隔7年半才申请仲裁,超出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行政方面,此案件主要围绕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的程序进行,不存在明显的行政监管后果。刑事上,该案件也不存在相关风险。
刘伟律师判断,在本案中仲裁时效是关键的主次关系,应优先处理这一领域的问题。这一选择基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以及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邓先生申请仲裁时间的事实。刘伟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最终认定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证据链锁定事实劳动关系
刘女士于2021年5月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UI设计岗位。公司辩称刘女士属于“XXX”技术团队成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刘女士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欠薪、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加班费。刘伟律师代理刘女士出庭。
民事争议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以“第三方合作团队”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而刘伟律师通过某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成功证明了事实劳动关系。行政方面,主要是劳动仲裁程序的推进。刑事上,此案件同样不存在风险。
刘伟律师认为,确认劳动关系是解决本案的首要问题。基于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他在仲裁过程中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锁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最终,仲裁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刘女士关于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部分加班费的请求,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在新型灵活用工中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社保声明无效,劳动者获赔
杨先生于2019年12月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杨先生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和经济补偿。刘伟律师代理杨先生出庭。
民事上,杨先生的诉求涉及多个方面,关键在于公司以杨先生曾出具《个人申请》放弃社保为由进行抗辩。行政方面,涉及社会保险的缴纳规定。刑事上,该案件无刑事风险。
刘伟律师判断,社保缴纳的合法性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放弃无效。刘伟律师在仲裁中成功论证了这一点,锁定了杨先生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使杨先生获得了经济补偿。同时,精准援引失业保险条例,为杨先生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最终,杨先生获得了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赔偿。
刘伟律师是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兼任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等职务,具有8年工伤维权专职办案经验。在处理这些劳动争议交叉案件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不同法律领域的关系,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确定主次问题,并通过有力的证据和合理的抗辩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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