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7日,缪先生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而,仅仅过了几天,3月4日,公司就向缪先生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先生觉得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缪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朱秀芳律师和陈红燕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处理此案。
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缪先生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梳理出核心争议焦点: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她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缪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是,朱秀芳律师确定了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的抗辩思路。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展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在其入职时未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且从工资支付情况看缪先生不存在无故缺勤,该解除事由无事实支撑;“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先生或由其制定,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住这几点:
第一,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
第二,要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到,在劳动纠纷中,只要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并且运用正确的法律策略,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积极寻求法律帮助。本文案例由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朱秀芳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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