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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是n加1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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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6 · 1492人看过
导读:遣散费通常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N+1”并非通用标准。“N”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1”指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法定情形解除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需付“N+1”,经济性裁员等仅需付“N”,违法解除付2N赔偿金。
遣散费是n加1吗

一、遣散费是n加1吗

遣散费一般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N+1”并非通用标准。

“N”指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1”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支付“N+1”。而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等情形解除,仅需支付“N”;违法解除则需支付2N赔偿金

二、遣散费n+1补偿在法律上合理吗

“N+1”补偿在法定情形下合理。“N”指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1”即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及新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无果等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时,需支付“N+1”补偿。若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N+1”。

三、遣散费n+1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N+1”补偿中,“N”指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当探讨“遣散费是n加1吗”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有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n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是按照基本工资,还是包含奖金、补贴等在内的应发工资。另外,在什么情形下适用n加1,而什么情形下又只适用n。这些细节在实际处理遣散费问题时至关重要。若你在遣散费的计算、适用条件等方面仍有疑问,或者面临具体的遣散费纠纷,别让困惑困扰你。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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