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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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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05 · 1929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则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时效规定如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若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的申请是否还有时间的限制

劳动仲裁申请有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若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仲裁的上级管理部门是哪个

劳动仲裁委不隶属于某个行政部门,没有通常意义上的“上级管理部门”。不过其设立和运作受多方面监督与指导。 劳动仲裁委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设立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日常工作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有一定业务指导与监督作用,它会保障劳动仲裁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若对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仲裁结果进行审查与监督。

关于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这一法律要点对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比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你是否在劳动仲裁时效方面有疑问呢?若对劳动仲裁时效的计算、特殊情况处理等还有困惑,不要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读相关规定,帮你理清劳动仲裁时效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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