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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移送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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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2962人看过
导读:民事法律规定宁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争议的可以将管辖移送,但只要是法院已经受理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若是合同的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或者是提价了辩护状之后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此时法院一般是可以不将管辖权进行转移的。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移送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移送的规定是怎样的?

但只要是法院已经受理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主要有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退休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退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等。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在现实生活这中,普遍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故此引起的纠纷也是十分常见的,不管是职员还是用人单位,其权益在由于对方实施侵权行为而受到侵害之后,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是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得救济的,起诉之前必须要确定有管辖权法院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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