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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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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3 · 60516人看过
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柳露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4年
律所:山东无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221141850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910642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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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柳露露,双一流苏州大学法学学士,山东无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职知名房企法务,专注于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自从业以来,柳露露律师办理了数百起诉讼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析产、买卖合同、债权债务等民事纠纷,以及盗窃、危险驾驶、重大责任事故等多种类犯罪,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柳露露律师为多家公司提供公司治理和企业合规服务,熟悉公司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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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λ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哪些情形是下劳动争议委员会会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哪些情形下劳动争议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劳动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情形以及不受理的情形。

一、劳动仲裁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λ裁减人员、经济补偿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关于申请仲裁后是否还能协商调解?按照相关规定: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调解是仲裁的先行程序和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当事人双方主动协商解决争议,也可要求在仲裁员的主持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以减轻诉累。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劳动争议受理的情形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的相关解答,希望能够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如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劳动争议的期限是多久?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帮助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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