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什么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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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

    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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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必须将本罪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

    (二)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

    (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有关投资人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罪。因此,我们在认定本罪时,还应查清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前因后果,以便一并予以惩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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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量刑标准

    1、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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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立案标准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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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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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2:12:10

我的脚后跟骨折,现在保险公司赔偿了,但是我先在不能负重,现在想老板赔偿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

2026-06-04 09:00:22

你工地受伤没有劳动合同,无打卡,工作四日,老板不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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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劳动合同和工资单,先书面协商留凭证。协商不成去劳动仲裁免费但时效仅一年。仲裁不服15日内去法院。违法解除赔双倍。拖欠工资打12333。病假需医院证明医疗期3-24个月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80%。

2026-06-04 08:52:47

我到杭州乔司工地受伤,没有劳动合同,无打卡,工作四天,出院了手术作了,老板和公司里也不给我报工伤

最近回复:

收集劳动合同和工资单,先书面协商留凭证。协商不成去劳动仲裁免费但时效仅一年。仲裁不服15日内去法院。违法解除赔双倍。拖欠工资打12333。病假需医院证明医疗期3-24个月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80%。

2026-06-04 08:15:26

有免费咨询工伤方面吗

最近回复:

收集劳动合同和工资单,先书面协商留凭证。协商不成去劳动仲裁免费但时效仅一年。仲裁不服15日内去法院。违法解除赔双倍。拖欠工资打12333。病假需医院证明医疗期3-24个月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80%。

2026-06-04 08:08:42

我下班途中,因工作身体酸疼,顺路做了身体理疗,做完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能申请工伤吗

最近回复:

下班途中绕道去做理疗再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这个绕道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如果你做理疗是因为工作导致的身体酸疼且理疗地点在合理路线范围内(没有严重偏离回家方向),可以主张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但如果你绕了很远的路线且理疗与工作无关,认定就比较困难。建议:收集工作导致身体酸疼的证据、理疗机构的消费记录证明时间和地点、交通事故认定书。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对结果不服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26-06-04 06:10:18

下班时间,因工作要求需要视频会议回复信息,在回复过程中不幸从单车摔跤导致膝盖粉碎性骨折,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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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下班后因工作要求而进行视频会议,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如果在回复信息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细节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来确定。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6:06:15

临时工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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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临时工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后,临时工应及时告知单位,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临时工可要求单位支付全部赔偿。 (二)若临时工受个人雇佣从事劳务,受伤后要确定双方过错程度。若自身有过错,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负担。双方可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若因第三人侵权致临时工受伤,临时工可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会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6-06-04 04:42:04

想了解,劳务工受伤老板不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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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受伤,老板有责任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老板不管,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收集证据:保留医疗记录、工作合同等证据。2. 协商解决:尝试与老板协商,争取达成赔偿协议。3. 劳动仲裁: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 法律诉讼:仲裁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建议及时行动,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2:16:42

骨折工伤休息时间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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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骨折工伤休息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2.停工留薪期确定需结合骨折部位和严重程度,像手指骨折一般1-3个月,严重腿部骨折可能3-12个月。 3.实践中判定停工留薪期通常参考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各地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明确停工留薪期是否可延长。 2.医疗机构应准确出具诊断证明,为停工留薪期判定提供依据。 3.各地可完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其更具科学性和指导性。

2026-06-04 01:56:48

工伤起诉是起诉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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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工伤起诉对象为公司。职工工伤后与用人单位就赔偿等问题协商不一致时,可通过诉讼解决,因为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依法担责。 2.特殊情形下起诉对象不同。劳务派遣员工因工伤产生纠纷,可能同时起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职工可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种情况下可能起诉侵权第三人。 3.建议职工遇到工伤问题先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协商无果,根据自身情况准确确定起诉对象,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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