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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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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即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利用货币或物品买回、换取伪造的货币之行为。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必须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实施,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之方面。否则,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罪论处。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在这里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货币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职权的便利,即在自己职务范围内因职务而产生、享有的处理某种事物的便利,如人事权、物权等,又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无论出于哪一种情况,都应当与自己的诸如管理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国内外汇兑换的往来等等从事货币流通及相关的业务职责活动相联系。如利用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放出与收回贷款等等,就可形成本罪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本身的职务之便,只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的环境、方法、条件等,而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就不是本罪的客观之行为。如某银行的一工作人员将假币向其银行某一储蓄所与之不相识的人员兑换真币,以及晚上趁无人之机,潜入金库将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都因未利用职务之便因而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使用假币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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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认定

    一、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

    (1)行为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的货币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进了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了货币,其行为一般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二、与购买假币罪的界限

    本罪与购买假币罪的客观行为的性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不同的主要有:

    (1)行为主体的不同。

    本罪客观行为的主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购买假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只要具有购买的行为,无论其购买数额的多少都可构成本罪;但后罪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具有购买假币的行为,而且亦要求购买假币的数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即不可能构成犯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走私的故意而购买假币的,这时又牵连触犯走私假币罪,对之应从重按走私假币罪论处。

    三、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再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则又触犯伪造货币罪。由于后者这种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是前者伪造行为的一种自然的后继行为,加之,本法对伪造货币的行为处罚要比本罪重,对此,应从重择取伪造货币罪处罚。对于后面的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则作为一个从重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果金融工作人员既有伪造货币的行为,又有不是以自己伪造的货币而是以他人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此时,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应当分别定为伪造货币罪与本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四、与走私假币罪的界限

    行为人如果出于走私的故意或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实施本罪行为的,则又牵连触犯了走私假币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即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罚。根据走私行为的性质,下列行为,即使为金融工作人员所为,亦应按走私假币罪处罚:

    (1)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非法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的;

    (2)在内海、领海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的;

    (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共谋,为其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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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量刑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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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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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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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07:01:22

未休年假补偿时效多久

荆门法务

荆门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未休年假补偿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未休年假工资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部分观点认为未休年假工资中的法定补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另一部分观点认为该部分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提醒:劳动者应及时关注未休年假补偿权益,若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时效适用情形,并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避免因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2026-01-04 15:26:26

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符合什么条件能缓刑

律图内蒙古

律图内蒙古 最近回复: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适用缓刑,要满足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刑期前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且不能是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解决措施与建议:-对于司法机关,在判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要严格审查各项条件。对违法所得数额、后果严重程度等情节仔细核查,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初犯偶犯、有无前科等判断再犯罪危险。-对于嫌疑人,若希望争取缓刑,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认罪认罚,展现悔罪态度。

2026-01-02 21:30:54

要如何去认定虚假劳务关系

律图案源助手

律图案源助手 最近回复:

1.认定虚假劳务关系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当仅为规避法律义务而签订劳务合同、未发生实际劳务给付、权利义务履行不符合劳务关系特征以及存在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情况时,劳务关系可能为虚假。2.解决措施和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劳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存在规避法律义务嫌疑的企业。-企业自身要依法依规签订和履行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出现虚假劳务关系。-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不合理的劳务合同条款或管理方式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1 23:57:39

离婚后没房的一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1.离婚后无房一方的购房资格要依据当地限购政策判断。核心认定要素有个人名下实际房产套数、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户籍状况等,离婚本身不直接导致购房资格丧失。2.部分城市对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购房有限制,在此期限内按离婚前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若原家庭有房,无房一方可能暂不具备资格;超过该期限则按个人名下房产套数认定。3.若当地无特殊离婚购房限制,无房一方符合当地社保个税或户籍要求且名下无房,通常具备购房资格。具体情况以购房地住建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现行政策为准。解决措施和建议:1.有意购房的无房一方及时关注当地住建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政策动态。2.提前了解自身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户籍状况等是否符合购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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