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认定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我要提问 提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