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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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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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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三)本罪的一罪与数罪

    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形成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在拘禁他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务的案件发生。这实际上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是,本法对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设置基本相同,这就涉及到究竟应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行为的整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务中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本条对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则对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务罪定性)。

    3、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竞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表现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告诉的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定,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竞合关系时,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析: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矩,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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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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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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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拘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 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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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6:21:30

可以帮我查一下刘芳吗

最近回复:

仅知道“刘芳”这个名字,信息太有限啦。得先弄清楚具体和刘芳相关的事儿,比如是和她有啥民事纠纷,像合同、债务方面的,还是涉及刑事方面。如果是民事纠纷,得收集证据去协商或者走法律途径;要是刑事方面,得先确定刘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你得补充更多情况,这样才能更好给出办法。

2026-02-05 02:22:03

怎么看自己在反诈中心的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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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你介绍查看在反诈中心报案情况的常见方式: 线上查询 国家反诈中心APP 操作步骤 :如果你是通过国家反诈中心APP进行的报案,打开该APP,在APP内查找与“案件进度”“我的报案”相关的功能入口。一般在个人中心或者服务板块中可以找到。点击进入后,按照系统提示登录自己的账号,就可能查看到所报案件的相关信息,如案件受理状态、当前进度等。 注意事项 :并非所有地区的案件都能在APP上实时查询进度,部分地区可能还未接入该查询功能。 当地公安政务服务平台 操作步骤 :许多地方都有专门的公安政务服务网站或手机应用程序。你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当地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的网址或下载对应的APP。注册并登录账号后,在平台上找到“案件查询”或类似功能模块,输入报案时预留的相关信息,如报案编号、身份证号等,即可查询报案情况。 注意事项 :不同地区的政务服务平台界面和操作流程可能有所差异,需仔细阅读平台的使用说明。 线下查询 联系报案受理单位 操作步骤 :你可以直接拨打当初受理你报案的反诈中心办公电话,向工作人员提供报案人的身份信息、报案时间、简要案情等,以便工作人员准确查询并告知案件进展。你也可以前往报案的反诈中心办公地点,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前往,向现场的工作人员提出查询申请。 注意事项 :去现场查询时记得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打电话查询时,要在工作时间拨打,以免无人接听。 派出所咨询 操作步骤 :如果案件是由当地派出所协助处理的,你也可以前往该派出所,向值班民警说明情况,请求查询案件进展。 注意事项 :要清楚自己案件对应的管辖派出所,并且尽量在正常办公时间前往。

2026-02-04 19:51:45

名字电话,可以查身份证复印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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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可以解答您的疑问。

2026-02-04 15:08:25

手机号码可以查到对方身份证信息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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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手机号码不能随便查到对方身份证信息,这涉及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若有合理合法需求,比如涉及诉讼等,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比如申请调查令等。但私自查询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所以若有这方面需求,得确保程序合法合规,避免因违法操作带来法律风险。

2026-02-04 04:19:38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办理西安市居住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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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00:32:32

变性过后有贷款可以修改身份证,性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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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修改身份证上的性别信息,即使你有贷款,这也不会影响你依法申请变更身份证性别。性别变更属于个人身份信息的合法更正,与金融负债情况无直接关联。

2026-02-02 21:43:33

在辽事通查询不动产登记,备注里写信息仅含查封,异议登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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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

2026-02-01 22:19:18

想咨询一下,自己有几个案子在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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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你身上有几个案子,得先看看你有没有收到法院传票、起诉状之类的法律文书,有这些基本就有案子在身。你也可以回忆下自己近期有没有涉及合同纠纷、债务问题等可能引发诉讼的事儿。要是还不确定,可去相关网站查涉诉信息。要是查到有案子,得尽快准备证据材料积极应对,避免不利后果。

2026-01-29 22:59:45

知道对方电话号码,名字怎么查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及最新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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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对您非常不利的,

2026-01-27 23:36:22

身份证过期了可以坐火车吗,想了解身份证过期能否坐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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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过期了仍可坐火车。遇到这种情况,可在车站办临时乘车身份证明。办理时要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材料,比如社保卡、驾驶证等。办好临时乘车身份证明后,就能进站乘车。要是没带能证明身份的材料,也可尝试与车站沟通看能否用其他方式进站。总之,身份证过期不意味着不能坐火车,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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