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并没有案卷转送机制,如果每个案件都要由法官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取证,无疑既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也浪费了法官的时间。允许当事人查阅复印包括庭审笔录在内的卷宗不仅是遵循公开公正原则,更是简单易行的。 相信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6条才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
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查阅、复印。这里的案卷,理所当然应当包括庭审笔录在内。 劳动仲裁案件的案卷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对劳动仲裁活动全面和客观的记录,特别是庭审笔录是劳动仲裁状况最集中的反映。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况且,在现行办案规则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劳动仲裁委员会更应依法办事。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仍有一些地方的劳动仲裁委,
劳动争议法院庭审笔录在当事人出示现行办案规则的情况下,仍寻找各种借口拒绝查阅复制,这种行为无疑增加了当事人对仲裁部门的不信任感,同时也有损仲裁部门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