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查看详细>>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因此,对于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单位已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获得批准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独占权和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规定以外,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
1、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的行为。由于专利产品在公众中有较高的信誉,行为人利用公众对专利产品的信任感,假冒专利,便公众相信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的,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使用或销售的,从而牟取巨额的非法利益。
专利是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作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特点。专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在公众中赢得较高的信誉。而假冒专利者实施上述假冒行为,也就是企图使公众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销售,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使用或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作为本罪侵犯对象的专利必须是已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申请的方式必须是文字的,口头申请无效。其中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理专利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未提出过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以及虽然以文字方式提出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的专利,不受法律保护。
3、假冒专利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专利权期限内。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无限期地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专利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对其发明创造专有利用的权利。《专利法》第45条对专利权的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5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专利期限届满后,该项发明创造不再作为专利予以保护,也不存在对该项发明创造假冒专利的问题。
4、处理假冒专利案件,要分清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专利法》第62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没有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仍故意实施该行为。对于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获取荣誉,有的为了损坏他人名誉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查看详细>>一、本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明文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应按照专利法第 60 条的规定处理,不以犯罪论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的侵害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可以予以收缴进行侵害的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至于如何认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实践中应结合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和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二、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二者特征基本相同,客观上都有假冒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主体相同。二者主要区别表现在:
1 、侵害的客体不同。假冒专利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而假冒商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 、假冒专利罪的侵害对象不是注册商标,而是被授予的专利。这也是二者在假冒内容上的差别。
1、情节严重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数额较大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查看详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十九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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