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的
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结束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要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规定,支付
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