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获取的补偿资金,在进行
个人所得税率的计算过程中,须将这一款项纳入到总和所得项目之下,采用累进预扣预交税款的方式,由税务责任方代为收取管理和缴纳。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首先计算出累积额外预扣预交应纳所得税所占比例=累计所获得的收入-累计可申请免税的收入-累计可被扣除的相关成本-累计所享有的特殊扣除额-累计特殊附加扣除额-以及累计在法律范围内确定的其他扣除项。
其中,可以用于抵消应纳税所得金额的各项扣除额,按照每名纳税人在本年度截至目前为止在当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及月份数,以每月 5000 元的额度进行计算。
若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金额尚未超出 36000 元的上限,则需要支付[3%的税率]; 在应纳税所得金额高于 36000 元且低于 144000 元的区间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向政府出示速算扣除数后,按照[10%的税率]进行税额计算;然而,当涉及到因解除劳动协议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在满足当地上年职工平均
工资三倍数额之内的部分,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