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形下,实际上是违犯了《
劳动法》中有关规定的。
当用人单位把员工派置到额外的工作岗位上时,理应依照法定准则,或是进行给付额外薪资(即所谓“
加班费”),抑或进行工作休息的调整。
然而当用人单位既未给予合理的补偿也没有作适当的调休时,员工有权通过合乎
法规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您可尝试和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谈判以求妥善解决此问题;若无法达到这点,您可以选择向劳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进行劳动
仲裁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关于您所提供的
证据资料,请务必注意保存好
加班时的相关凭证,如准确的
上下班打卡记录,与工作时间有关的通知,以及相关工作成果等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加班时间的认定在法律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在标准工作周内,工作日加班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1 小时,对于特殊情况则不得超过 3 小时,而一个月内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