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
劳动合同时,员工有权选择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这类流程通常无法避开前置步骤——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申请,而这也被视为必须完成的前置性决断过程。如果未按照此规定执行,即未经劳动仲裁便直接进行
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在雇佣员工后的首个月内,与该员工签署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即
一式两份)。若未能在此期间内建立此类
合同关系,则必须向该员工支付
基本工资的双倍作为补偿。反之,如果有任何不当行为,员工便可诉诸于仲裁,以求得用人单位的相应
赔偿。对于仲裁委作出的裁决结果,
当事人若持有异议,仍可行使其
申诉权,前往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