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办理
社会保险时,对于此类情况,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
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合同关系。而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应主动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给与劳动者。
2.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缴纳
医疗保险的义务,致使劳动者在遭受疾病时无法通过
医保程序获得有效的治疗费用报销的,那么劳动者有充分的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请求,要求其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3.若用人单位故意忽视了为职员购买
失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导致一旦劳动者面临下岗或失业的风险时却无法享受到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那么同样地,劳动者也能够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合理地索取
赔偿。
4.当用人单位疏忽了按时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的业务时,倘若劳动者已经到达法定
退休年龄却依然无法如期获得
退休金保障,那么,劳动者亦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积极向用人单位索求适当的赔偿以弥补自身权益之损失。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与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