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的
产假结束之后,如若贵司决定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须依法予以
经济补偿。
此种情况下的
经济补偿金额,依据该
劳动者在贵单位的工作时长为准,每经历一整年的服务期,即可获得相应月份数额的
基本工资作为
补偿金。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整年的情形,则按照整年计算;
而对于尚未达到六个月服务期的情况,需要向该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