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未能遵从用人单位的具体安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确实有权利采取适当措施来维护企业权益和正常运营,其中包括将该名员工辞退。
但是,若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对职工进行岗位调动,并且调岗行为符合合理性原则以及与
劳动合同所承诺的职位具备一定关联性的要求,同时劳动者所享有的薪资待遇并未受到任何影响的话,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理应积极配合单位的安置决定,接受新的工种安排。
另外,如果劳动者无法完全胜任目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在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是拥有权力对劳动者的职务作出相应调整的。
然而,如果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整后的岗位,那么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法条,便可以此为由解除了双方的
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