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若
雇佣合同中的
临时工出于自愿原因向企业提交了
离职申请,那么企业无需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同样地,若是由于临时工自身行为过错导致雇主不得不单方面
解除劳动关系,也即过失性解雇的情况下,企业亦无须履行
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然而,当临时工因非个人过失因素而遭解雇时,企业有义务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非法解雇,则应按照双倍经济补偿的标准对临时工进行
赔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