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签署
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具备提起劳动
仲裁的权利;
2.倘若双方就确立
劳动关系事宜存在分歧,抑或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制定、变更及解除等议题,则此种情形被划归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畴之内,
当事人即可据此依法提出仲裁请求;
3.即使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若出现
劳动争议问题,那么即便缺乏书面劳动合同,依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