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与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
赔偿事宜规定如下:
首先,若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行使解除权,则
经济补偿的金额将根据该
劳动者在本企业所服务的期限进行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相应补偿;
对于工作满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情况,可以视为一整年进行处理;
而对于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情形,单位需向该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过程中所提到的“
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生效之前
最后十二个月份的平均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按照
实发工资予以计算。
其次,如若单位以非法、不当等原因单方面终止与劳动者的
劳动关系,必须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双倍
经济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