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劳资双方在招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自雇佣日起至满一个自然月期间,用人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若
劳动者未能按照规定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
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理应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终止双方之间的
劳动关系,同时无需向劳动者提供任何
经济补偿,但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段内所获得的全部劳动薪酬。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