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员工放弃社会保障权利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这是因为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专门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
社会保险基金应依据具体险种来确定资金来源,并逐步深化对社会资源的全面盘活与统筹安排;
同时,各用人单位以及广大
劳动者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不论是个人也好,还是用人单位也罢,都负有法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且不得因任何原因遽然免除,否则将会面临
法律制裁等严重后果。
尽管我们尊重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若干自愿性协议,但这种自愿协商的行为必须要遵循法律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界限。
因此,即便劳动者在协议中选择放弃社会保障权益,但在离职时依然具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所欠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权利。
若用人单位拒绝补缴,那么劳动者即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或者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我对于该论题的详细阐述,希望能为您提供有益参考,请多多指教,谢谢。
《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