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劳务合同解约之补偿问题,具体数额须依解约原由而定。
假如经双方协议后解除了
劳务关系,则
补偿金额将依据
劳动者所从事劳务活动之时间长度进行核算。
即若劳动者上班达到一整周年者,便可获得一个月薪资作为补偿;
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达到半年以上但不满一年的,便折合为一整个年份进行补偿;
若工作年限刚达半年以下的,亦可获得半个月薪资予以补偿。
而在计算补偿金额时,劳动者在劳务合同解约或终止之时起往前推算十二个月内的平均
工资(参照其应得工资为准)将被视为
月工资。
此外,如用人单位在无任何正当理由于情形之下解除劳务合同,那就必须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双倍的
经济赔偿金。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为依据来解除劳务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就不需要对此行为作出相应
赔偿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