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
劳务派遣单位与
劳动者是否构成
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上,可以参照下列相关
证据信息:(1)
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相关文件资料(如涉及
员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花名册)及社会福利金缴纳的相关记录;
(2)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颁发的“工作证”和“服务证”等具有象征意义并能明确自身身份地位的证件;
(3)劳动者所填写的包含在劳务派遣公司的招聘过程中的“登记表”以及“报名表”等记录;
(4)对工人上班时间进行跟踪调查的记录表;
(5)其他与案件相关人员的
证人证词等。
值得指出的是,在上述这些情形中,第(1)、(3)、(4)条所指定的凭证资料,均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提供并承担
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