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即将到来的离职之际,若遭遇上司不愿意放行的境况,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首先,雇员应当与上级领导进行积极地沟通协调,以期获得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离职请求予以批准的支持和理解;
其次,如若在此过程中仍然无法达成共识,且前提条件为雇员已经依规提前三十天向公司
递交书面辞呈,或已经合法有效地行使法定
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情况下,雇员在合法
期限届满之时便享有自主选择结束工作关系的权力。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