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疾病而导致的任职终止,享有相应的补偿权利。
尤其在法定
医疗期间内遭到解雇或存在其他非法的离职情况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提供两倍于
经济补偿金的
赔偿金额。
然而,若在结束医疗期后,病患无法继续胜任原先的岗位职责,同时又无法适应用人单位重新进行的岗位分配;
此时,该离职行为方能视为依法进行,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采用书面通知方式告知
当事人或再额外支薪给当事人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提前准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