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病医疗专项
附加税申请的详细指导内容如下:
在一整年的纳稅周期之内,如您作为纳税人所发生的与基本
医疗保险相对应的
医疗费用支出,被明确界定在专项扣除的范围之内的话,您需要准备详实的医药服务收费以及
医保报销的凭证原件,前往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进行专项附加稅扣除的申请工作。
经过申报并由经办机构正式受理并审核批准后,便可顺利予以抵扣。《国务院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
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