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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吊车弄伤工人责任划分如何

工伤事故中,雇佣用工人格明确的劳动分发包公司或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负有相关赔偿责任
如具备雇佣用工人格的承包单位若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将其承包业务谋取私利般地转包或分包给了无在法律上赋予的劳动用工人格的组织或个人),那么在这些组织或个人在实际招用以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工伤死亡事件,便须由这个原本具备合法雇佣用工人格的承包单位承担起雇主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新修订: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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