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
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保单的“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正式的
保险合同文件之日算起的。
而在这期间内,投保人选择对该合同不予理会或者终止服务,保险人必须在收到
当事人递送的书面解约函件后的三十天内,依照合约条款,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数返还给投保人。
具体到第四十七条,对于投保人提出的
合同撤销需求,保险公司必须在接收到解约通知书的次日起,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是在尚未正式实施保额功能之前,即保险责任尚未启动的阶段,投保人决定放弃这份合同的话,则应当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作为补偿,同时,保险公司也应遵循合同规定,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用,去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
解除合同之日为止的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