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无强制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与保密协议同步签署。即使在不同的时间段内签署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它们仍然具有有效性。这主要得益于保密协议可被视为对于劳动合同的必要补充,无论是在先还是在后签署,都不会影响到其法律效力。然而,关键之处在于所涉岗位是否确实涉及到商业机密,并且协议之中必须明确约定签署方应向提供方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