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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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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制造毒品,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上述五种行为都属于制造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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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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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7、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8、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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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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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二十条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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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04:52:01

产品专利侵权未售出怎么办

大同法务

大同法务 最近回复:

(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及准备销售等相关活动,防止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二)主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降低对专利权人声誉的不良影响。(三)确定赔偿损失数额,优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确定时,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两者都难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情节严重的,可能需承担惩罚性赔偿。(四)尽快与专利权人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合理解决方案,避免法律后果恶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025-12-18 04:49:23

贩卖烟丝5万元怎么处罚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未经许可贩卖烟丝金额达五万元,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将面临相应刑事处罚。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经营烟草相关制品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而该行为的经营数额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可能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1.立即停止所有非法经营烟丝的行为,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自身行为细节,争取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2.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尽可能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降低不良影响。3.及时联系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全面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可能的处理结果,在法律人士指导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盲目应对导致后果加重。

2025-12-17 22:00:42

非法经营药品立案量刑标准是多少

律图南通

律图南通 最近回复:

(一)对于个人而言,要严格遵守法律,不从事非法经营药品活动,避免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否则会被立案追诉。(二)单位应加强管理,杜绝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防止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以免面临法律风险。(三)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不能在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025-12-15 17:27:34

商品瑕疵怎么赔偿

律图唐山

律图唐山 最近回复:

结论:商品存在瑕疵时,消费者可依据不同情形获得相应赔偿,包括三倍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或修理退换等。法律解析:商品瑕疵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若商品瑕疵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经营者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需承担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若仅商品本身存在问题,消费者可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消费者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若您遇到商品瑕疵赔偿相关问题,不确定自身应获得的赔偿类型或金额,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合法权益。

2025-12-15 03:20:18

撞人造成擦伤,该赔的钱是多少

绵阳法务

绵阳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撞人擦伤赔偿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医疗费有严格的认定标准,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2)误工费的计算较为复杂,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证明,收入状况区分有无固定收入。护理费则依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确定。(3)赔偿金额因擦伤程度而异。轻微擦伤可能仅涉及医疗费赔偿,若因伤误工就需额外赔偿误工费等。赔偿数额通常不会过高,但具体要按实际产生的各项费用计算。(4)赔偿途径有协商和诉讼两种。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若协商不成,受害者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提醒:发生撞人擦伤事故,双方协商时要保留好各项费用凭证。不同案情赔偿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2025-12-15 01:46:33

投毒姐夫判几年

湖南法务

湖南法务 最近回复:

针对特定对象投毒的量刑,若仅指向特定个人,属故意杀人相关犯罪。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死刑、无期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果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投毒波及不特定多数人,比如在共用食物水源投毒,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最终量刑会结合投毒动机、手段、后果等细节综合判定。

2025-12-14 01:46:37

伪造劳动合同会怎样处罚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伪造劳动合同若用于劳动纠纷中干扰法院审理,法院会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伪造劳动合同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活动,且涉案金额达标或情节严重,会触犯诈骗类罪名,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等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伪造者还需对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5-12-12 07:09:46

用快递贩毒情形下咋认定诈骗

律图咸阳

律图咸阳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快递贩毒与诈骗虽为不同犯罪行为,但在特定情况下会有关联。当贩毒者用虚假毒品伪装成真毒品通过快递交付并收钱,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构成诈骗。(2)购毒者明知是假毒品却欺骗他人是真毒品卖出,同样构成诈骗。(3)在诈骗数额认定方面,以被害人因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金额为准。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双方供述、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诈骗故意及行为,以此准确认定诈骗犯罪。提醒:在涉及毒品交易相关行为时,要警惕诈骗风险,无论何种情况参与此类非法活动都可能面临法律制裁,若遇到类似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04:37:38

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荆门法务

荆门法务 最近回复:

1.铁路运输法院主要受理特定类型案件,涵盖刑事和民事两方面。刑事案件方面,管辖铁路公检负责侦查、起诉的案件,包括危害破坏铁路运输生产、设施及列车上犯罪等案件。民事案件则管辖涉及铁路运输、安全、财产的民事诉讼。2.为保障铁路运输法院有效履行职责,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专业培训,提升法官对铁路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建立与铁路公检等部门的协调机制,确保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衔接顺畅。-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铁路运输法院的受案范围,便于当事人正确选择管辖法院。

2025-12-09 04:30:52

遗弃罪造成死亡定罪后会判几年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结论:遗弃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解析:遗弃罪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在司法实践里,当遗弃行为让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陷入危险境地,或者造成像导致被害人死亡这样的严重后果时,法院会综合考量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量刑。要是存在法定从轻、减轻、从重情节,刑期也会相应调整。总之,遗弃行为不可取,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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