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离职之后,倘若遗失了劳动合同,则可向所属雇佣机构申请协助予以补办,原因在于雇主对于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之文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两年以供查阅。
若因正当理由导致补办困难,例如实际需要进行失业登记等事项,无法与雇佣机构达成友好合作,那么仍可采取如下措施寻求雇主补办劳动合同:
1. 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相关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3. 如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