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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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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医用器材标志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购买并使用者。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第一、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生产、销售。第二、或者医疗机构或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在第一种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既可是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也可是未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刑法所关注的是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本身的质量。只要由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造成了对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即可构成本罪。

    在第二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个人不仅要有购买行为,而且要有使用行为。该罪是一种结果犯,即只有在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结果时才可以成立。

    4、客体

    从刑法立法方式看,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次要客体为公共安全。

    惩罚该罪注重的是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现一定的危害社会结果后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生产、销售、购买并使用行为而没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以该罪论处。那么,其侵犯的主要客体应为公共安全。因为即使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但其生产、销售、购买及使用行为已经是对医疗用品专门管理制度的严重损害。但刑法并没有将此作为该罪处理。可见在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这两者中,立法者显然更倾向于保护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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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认定

    1、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前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后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前罪在主观方面既可是故意也可是过失,后罪则只能是过失;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购买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出现了严重危害结果,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前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后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上述区别,使二罪好像没有什么易混淆之处。但是,当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而购买、使用从而发生了严重后果时,就容易在认定上出现混乱,存在想象竞合,以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处断,即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这两个罪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依照刑法理论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出现竞合时应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主、重法优于轻法为辅的原则,依据上述原则在认定二罪时就应注意: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万元时,受前罪对犯罪结果要求的限制,就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若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也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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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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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标准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 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 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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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 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 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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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2:12:10

我的脚后跟骨折,现在保险公司赔偿了,但是我先在不能负重,现在想老板赔偿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

2026-06-04 09:00:22

你工地受伤没有劳动合同,无打卡,工作四日,老板不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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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劳动合同和工资单,先书面协商留凭证。协商不成去劳动仲裁免费但时效仅一年。仲裁不服15日内去法院。违法解除赔双倍。拖欠工资打12333。病假需医院证明医疗期3-24个月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80%。

2026-06-04 08:52:47

我到杭州乔司工地受伤,没有劳动合同,无打卡,工作四天,出院了手术作了,老板和公司里也不给我报工伤

最近回复:

收集劳动合同和工资单,先书面协商留凭证。协商不成去劳动仲裁免费但时效仅一年。仲裁不服15日内去法院。违法解除赔双倍。拖欠工资打12333。病假需医院证明医疗期3-24个月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80%。

2026-06-04 08:15:26

有免费咨询工伤方面吗

最近回复:

收集劳动合同和工资单,先书面协商留凭证。协商不成去劳动仲裁免费但时效仅一年。仲裁不服15日内去法院。违法解除赔双倍。拖欠工资打12333。病假需医院证明医疗期3-24个月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80%。

2026-06-04 08:08:42

我下班途中,因工作身体酸疼,顺路做了身体理疗,做完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能申请工伤吗

最近回复:

下班途中绕道去做理疗再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这个绕道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如果你做理疗是因为工作导致的身体酸疼且理疗地点在合理路线范围内(没有严重偏离回家方向),可以主张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但如果你绕了很远的路线且理疗与工作无关,认定就比较困难。建议:收集工作导致身体酸疼的证据、理疗机构的消费记录证明时间和地点、交通事故认定书。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对结果不服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26-06-04 06:10:18

下班时间,因工作要求需要视频会议回复信息,在回复过程中不幸从单车摔跤导致膝盖粉碎性骨折,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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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下班后因工作要求而进行视频会议,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如果在回复信息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细节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来确定。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6:06:15

临时工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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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临时工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后,临时工应及时告知单位,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临时工可要求单位支付全部赔偿。 (二)若临时工受个人雇佣从事劳务,受伤后要确定双方过错程度。若自身有过错,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负担。双方可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若因第三人侵权致临时工受伤,临时工可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会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6-06-04 04:42:04

想了解,劳务工受伤老板不管怎么办

最近回复:

劳务工受伤,老板有责任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老板不管,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收集证据:保留医疗记录、工作合同等证据。2. 协商解决:尝试与老板协商,争取达成赔偿协议。3. 劳动仲裁: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 法律诉讼:仲裁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建议及时行动,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2:16:42

骨折工伤休息时间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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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骨折工伤休息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2.停工留薪期确定需结合骨折部位和严重程度,像手指骨折一般1-3个月,严重腿部骨折可能3-12个月。 3.实践中判定停工留薪期通常参考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各地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明确停工留薪期是否可延长。 2.医疗机构应准确出具诊断证明,为停工留薪期判定提供依据。 3.各地可完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其更具科学性和指导性。

2026-06-04 01:56:48

工伤起诉是起诉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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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工伤起诉对象为公司。职工工伤后与用人单位就赔偿等问题协商不一致时,可通过诉讼解决,因为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依法担责。 2.特殊情形下起诉对象不同。劳务派遣员工因工伤产生纠纷,可能同时起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职工可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种情况下可能起诉侵权第三人。 3.建议职工遇到工伤问题先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协商无果,根据自身情况准确确定起诉对象,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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