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醒您以下有关离职事项:
1、当您希望结束与公司的雇佣关系时,请务必提前30天向上级领导提交书面申请。
这将确保您在法律层面上合法地行使您的权益。
同样,试用期的朋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前三天向上级领导提出离职请求。
2、如果出现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司将会尊重您的选择并给予您足够的时间来处理相关事宜。
首先,如果您因为生病或受伤而无法继续从事当前的工作,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恢复到正常状态,那么公司会为您提供其他合适的职位;
其次,如果您发现自己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公司也会理解并帮助您找到更适合的发展方向;
最后,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公司会与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