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劳动仲裁案件的步骤:
当有关当事人递交了申请之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如若做出受理的决策,接下来将进入到确定开庭相关事宜的阶段,由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就各自观点进行充分的举证和阐述。
在此期间,仲裁庭有权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成功则可结案;
若调解失败,仲裁庭将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