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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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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广告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9月2 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其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往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具体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充真,以劣冒优;不具有广告所宣传的功能,如讲有保健功能,实际没有,讲能治病却不能治病等;购买品或支付服务报酬与所宣传的价格、报酬不符,说价廉物美,实质价格高昂;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如产品本只在省内销却说已享誉全球,产品本卖不出去严重滞销,却说供不应求,深得消费者喜爱等;伪造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内容所凭借的他人言论、证据如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调查结果、获奖证明等;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等等。就行为方式而言,也是多种多样,如广告主伪造有关文件,虚假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唆使广告经营者作虚假设计、制作,指使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发布或以高价发插刊广告等。广告经营者明知他人要求制作、设计的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制作、设计,或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核实内容的真实性或明知内容虚假仍决意发布。既可以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向社会广为散布,让不特定公众知悉其内容;也可以采取树立广告牌、横桂广告横幅,树立广告立体图案,书写广告语,散布广告传单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传的内容,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发布广告行为论处。

    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已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从广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从而积极实施了这种行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从广告经营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企业假广告,这里在明知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严重的行为则构成直接故意犯罪。在应知的情况下实施的代埋、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因为所谓应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推理当事人的应当知道,即根据当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应当知道的结论。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属间接故意犯罪。从广告发布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也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依《广告法》第7条之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其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在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为间接故意,广告发布者亦有在直接故意的心态的支配下发布虚假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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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广告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事实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处罚,就是根据经常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他人注册的商标),如查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按《商标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只能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定性。所谓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根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也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虚假广告的方式表观的,故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只能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作行政处罚。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主观行为上有虚假、假冒的一面,但这两个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直接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

    2.客观行为不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砚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四)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嘘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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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广告罪量刑标准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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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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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广告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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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9:25:22

判定著作权实质性相似该用什么方法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抽象-过滤-比较”法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它能精准地区分作品中受保护和不受保护的部分,像在文学作品里把主题思想这类不受保护的元素过滤后,重点对比独特情节编排等表达,能更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2)“整体观感”法从受众角度出发,贴合大众的认知。普通理性受众的整体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品的相似程度,在一些艺术作品的判定中,这种方法能从宏观层面把握作品的相似性。 (3)在实践中,结合两种方法并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创作背景等因素,能使判定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因为不同类型的作品,其判定重点和方法的适用程度可能不同。 提醒:著作权判定复杂,不同作品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9:16:17

故意侵犯著作权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最近回复:

遭遇故意侵犯著作权,可通过协商、投诉、起诉解决。协商能和平解决问题,若不成投诉和起诉是有力手段。 1.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能避免矛盾激化,节省时间精力。 2.协商无果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会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还可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等。 3.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难以计算的参照权利使用费赔偿。

2026-02-05 08:30:39

认定产品侵权的标准具体有哪些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认定产品侵权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产品存在缺陷是重要前提,包括设计、制造和警示等方面的不合理危险。这种缺陷可能使产品在正常使用中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2)损害事实的发生是认定侵权的另一关键要素,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不同形式。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产品缺陷直接引发的。 (4)举证责任分配上,通常由受害人承担证明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生产者需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提醒: 消费者遇到产品侵权问题,注意保留证据。生产者应了解自身举证责任,避免因举证不能担责。不同案情举证和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2-05 06:40:51

美术版权被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近回复:

(一)当美术版权被侵权时,权利人应首先收集能证明自身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的证据,包括直接损失的凭证以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票据,如律师费发票、公证费收据等,以此确定赔偿数额。 (二)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要尽力收集侵权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如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盈利报表等,按此要求赔偿。 (三)若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都无法确定,在诉讼过程中,要向法院详细说明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同时提及作品知名度、市场价值、侵权方式及范围等因素,辅助法院做出合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26-02-05 00:23:15

哪些条件可构成版权侵权行为

最近回复:

(一)若想避免版权侵权,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务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等方式明确使用范围、期限等内容。 (二)使用作品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使用条件进行。对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形,要准确判断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条件。 (三)在使用作品前,仔细审查作品的权利归属,避免因疏忽而导致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6-02-05 00:03:22

目前版权侵权最新的处罚是什么

最近回复:

(一)遇到版权侵权,权利人可先通过协商让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难以确定时可请求法院酌定最高五百万元赔偿。 (二)可向主管部门投诉,由其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主要制作工具等。 (三)若侵权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026-02-04 22:29:41

著作权侵权立案后起诉需多少费用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著作权侵权案件起诉费用主要包含案件受理费,其收取规则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分段累计计算。例如,请求金额不超1万元,每件仅交50元;若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超出部分按2.5%交纳。 (2)除案件受理费外,若案件需要进行鉴定、公告等操作,会额外产生相应费用。 (3)聘请律师也是一项开支,律师代理费受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等因素影响,金额有所不同。 提醒:起诉前应准确预估诉讼请求金额,清晰了解各项费用。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费用和应对策略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20:28:38

肖像侵权二审败诉还能申诉吗

最近回复:

你好 法律问题可以咨询

2026-02-04 06:23:41

著作权侵权量刑方面的标准是什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著作权侵权构成犯罪时主要涉及侵犯著作权罪,该罪以营利为目的,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情形。 (2)量刑依据违法所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划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明确了数额和情节的标准,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司法实践量刑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提醒: 进行文化创作和传播活动时要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因侵权构成犯罪。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02:47:50

著作权侵权量刑是多久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侵犯著作权罪是著作权侵权中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其量刑依据违法所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两个档次,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于数额和情节的界定有明确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指三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包含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十五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等。 (3)实际量刑时,法院会结合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定。 提醒: 著作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进行创作和传播活动时要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若涉及相关纠纷,因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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