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存在旷工现象且此行为符合单位规章制度中所列明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情况,那么用人单位是有权利直接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以旷工作为解雇理由时,必须确保其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已经得到了严格执行和贯彻落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落地”。
具体到本案例而言,该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制定,并且要让每位员工都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
在此基础上,当劳动者的旷工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够依法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