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首先,对于从事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类别的劳动者,若其在此之前未进行有效地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则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原因而患有职业病或遭受工伤伤害并且被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力者,用人单位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如果劳动者因病或非工伤理由导致受伤,且处于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用人单位同样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我国法律还特别规定,在特定期间内的妇女员工,如孕期、产后以及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是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然而,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措施或良好的劳动环境,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再者,如果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使得劳动合同本身失去效力,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也有权行使这一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那么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