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未将其持有之劳动合同提供予员工,那么这无疑违反了法律法规且可供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乃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并且需经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两者在书面劳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后方才正式生效。
因此,劳动合同应当分发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对于此类情况,劳动者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首先,劳动者可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亦可寻求工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协助,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使用人单位将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交付于劳动者妥善保管。
其次,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未能得到履行,他们可以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再者,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无法达成共识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能得到履行,他们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仍有异议,他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