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尚未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通常采用以下几项标准进行评判:
首先,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其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所签署的劳动合同需要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只要符合上述两项基本要求,该劳动合同便可依法生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劳动者可能已经为学校提供了相应的教学服务,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最终被确认为无效,那么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