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不满十六岁的青少年所签署之劳动契约均属无效。
所谓童工,即年龄尚未达到法定成年标准的儿童和青少年工人。
根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严禁聘用童工。
但是对于那些特定职业领域因岗位需要而不得不录用年满十六岁以下的青少年工人时,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并且在此过程中,必须对其工作时长、禁止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身心健康之工作等问题作出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