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遗失了工伤认定书,您有权向相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为您复印一份原件,并且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依据我国《工伤认定办法》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当工伤认定流程完成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妥善地将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所有资料予以储存,期限长达50年之久。
同时,我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也在其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承担的主要职责可概括如下:
首先是由其负责选拔并聘用研究医疗卫生领域的高级专家,并组建强大的医疗卫生专家队伍,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其次是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各项工作;
再次是根据专家团队的专业评估意见,最终形成具有权威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最后,还需要构建全面而完善的鉴定数据库,并精心保管这些极其重要的鉴定工作档案,期限同样长达50年。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其他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