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达到因工受伤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应由设区市级级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专业评估和审定,进而得出明确的鉴定结果。
2.在工伤职工经过适当的治疗并确保伤势相对稳定之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请。
3.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对该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