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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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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中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应当指出,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由此,买卖许可经营证件及批准文件的不法行为也应运而生。此种行为,直接促使了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活动泛滥,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此,亦应以刑罚予以惩治。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用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属于某国或某地区的有效凭证。其为进口国和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区别待遇的一种证明。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对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如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准许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证书,它包括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所谓准运证,是由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总公司的调拨计划、文件或合同而签发的办理烟草托运手续的证书。前者是领证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料证明文件,是区分烟草行业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后者是领取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运输合法与否的重要凭证,国家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将上述证件发给单位和个人,以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监督和统一管理。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地下钱庄非法从事商业银行才能开展的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客户之间债权债务清算或资金调拨的业务活动。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⑥非法经营彩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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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罪认定

    1、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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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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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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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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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1-06 02:35:19

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情形的标准是什么

律图三沙市

律图三沙市 最近回复:

(一)在司法实践中,若要认定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可着重审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当发现行为人明知无归还能力却大量骗取财物,这是明显的非法占有表现,可着重收集其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证据来证明其无归还能力。(二)若有获取财物后逃匿的情况,要及时收集其逃跑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以证实其逃避返还财物的意图。(三)对于肆意挥霍骗取财物的行为,需收集消费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证明其将财物用于非正当用途。(四)若将骗取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要获取相关违法犯罪的证据,如犯罪活动的参与记录等。(五)对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以及隐匿销毁账目或通过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的情况,要调查资金的去向、账目情况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6-01-05 02:00:38

开设赌场罪要没收非法所得吗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要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开设赌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其产生的收入自然属于非法所得,司法机关会按照法律规定对这部分所得进行追缴。(2)除了非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会被没收。这是为了从源头上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工具再次被用于违法活动。(3)对于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其非法所得必然会被依法处理,不存在不予没收的情况,这体现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和打击力度。提醒:开设赌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非法所得会被依法处理,还会面临刑事处罚。若涉及相关案情,因具体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00:07:10

碰到非法经营烟丝案件该如何处置

律图石河子

律图石河子 最近回复:

(一)停止违法行为,固定证据,包括经营数量、来源、销售记录等。(二)若被执法机关调查,主动配合并依法行使委托律师等权利。(三)因该行为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会被烟草专卖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烟丝并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情节严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刑罚。(四)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自首、退赃等案件情节制定应对策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026-01-04 02:50:21

私营企业无故辞退怎么办

广州法务

广州法务 最近回复:

1.私营企业无故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员工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可依。员工可收集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来维护权益,还可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2.解决措施和建议:-员工要及时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辞退通知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准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员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该诉求;若要求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计算,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因劳动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1-02 05:50:39

老公老婆的非婚子女判决是怎样的

丽水法务

丽水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这是法律对其权益的有力保障,体现了公平原则。(2)在抚养权判决上,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由母亲直接抚养,因为这个阶段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更强。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会综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条件等因素,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进行判定。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因其已有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负担抚养费,这是保障孩子成长的物质基础,数额会根据多方面因素确定。(4)在继承权方面,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确保了他们在财产继承上的平等地位。提醒:在处理非婚生子女相关法律事务时,要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不同家庭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1 13:09:43

人被车撞住院会有营养费么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结论:人被车撞住院后,满足法定条件时有权主张营养费赔偿。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营养费等合理费用。营养费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存在伤残情况,二是医疗机构给出明确的加强营养建议。若医疗机构在诊断证明等材料中注明需要加强营养,法院一般会支持营养费的赔偿请求。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因地区而异,常见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一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二是按每日固定金额计算。受害人主张营养费时,需妥善保留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营养建议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协商赔偿或诉讼时的重要证据。如果对营养费的具体主张标准或证据保留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自身合法权益及赔偿细节。

2026-01-01 00:59:16

非法行医非法所得怎么认定

律图丰都县

律图丰都县 最近回复:

(一)收集证据:全面收集就诊记录、收费凭证、药品销售记录等,以此作为认定非法所得的依据。(二)准确核算:将挂号费、诊察费、药费等直接收入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利润等间接收入相加,确定非法所得。(三)估算收入:若无法准确核算实际收入,参照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估算。(四)纳入额外收益:把非法行医过程中的额外收益,如高价售卖假药的差价等,计入非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这里明确指出了对非法行医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强调了准确认定非法所得在追究法律责任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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